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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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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日期: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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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8月1日起——

●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713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26934元

●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00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10488元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24元,提至每人每年10908元

四川日报讯(李星源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3月12日,记者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获悉,该厅日前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自2025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据悉,这是四川连续21年提高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等人员待遇标准。

标准调整后,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较上年度均有提高。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人员抚恤金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135840元、127884元、120240元,十级因公残疾人员抚恤金提高至每人每年12324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退役军人、部分老年烈士子女、部分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抚恤金和相关补助金标准普遍提高。

根据通知,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713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26934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年不低于27474元。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00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10488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24元,提至每人每年10908元。

转自3月15日《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