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关于四川智汇谷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日期:01-14
四川智汇谷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运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AGWDG52N,地址:广元市利州区育才路116号):
你公司实施的汇谷—西部智能产业园·智园(一)期工程于2022年1月17日取得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已开工建设,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当事人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77585.83元。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于2024年12月21日通过《广元日报》进行了公告催缴。截至2025年10月12日尚未缴纳,已逾期265日(约10个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四川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5年本)》中“对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55171.66元(大写:壹拾伍万伍仟壹佰柒拾壹圆陆角陆分)的行政处罚,并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金10280.12元(大写:壹万零贰佰捌拾圆壹角贰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本公告结束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在本公告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文化路222号
邮政编码:628001
联系电话:0839-3222199
特此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