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广元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赵雪洋)为有效防范电动车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1月17日,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细化多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违法处罚标准。《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通告》指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禁止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以及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因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导致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因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强调,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共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同时,市民可通过“广元安全隐患随手拍”公众版微信小程序、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举报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非机动车,以及轻便和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也包括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新国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或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告过期等原因无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二、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以及已经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