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高邮市全域实行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管理措施。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列入高排放机动车范围。
“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是指排放标准为国Ⅲ标准和低于国Ⅲ标准以柴油作为动力的载货汽车。
二、全天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入高邮市以下区域内通行:
(一)由X251县道(不含)--波司登大道(不含)--G233国道(不含)--S125省道(不含)--运堤东路(含)合围的区域;
(二)由G233国道(不含)--通湖东路(含)--邮都大道(含)--邮汉线(含)合围的区域。
三、每日7时至24时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入高邮市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内通行。
四、本通告规定的限行区域设置相应交通标志,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通行。
五、车辆违反本通告有关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14日。本市此前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照本通告执行。
高邮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