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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高邮日报

以案学法专栏

日期: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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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2日,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我市某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经查:1、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最后一次有效期结束时间为2025年5月8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最后一次有效期结束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2、该站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出具时间为2022年4月。执法人员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取证,并当场下达了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于2025年5月23日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结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1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学法:本案中涉及违法行为: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培训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任职的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已经考核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再培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未依照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和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