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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高邮日报

送桥镇低空经济产业园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日期: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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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专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因送桥镇低空经济产业园建设的需要,市政府拟对送桥镇低空经济产业园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如下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工作机构

  1、房屋征收主体:高邮市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工作部门:高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高邮市送桥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送桥镇低空经济产业园房屋征收项目。

  2、征收目的:送桥镇低空经济产业园建设。

  3、征收范围:详见送桥镇低空经济产业园房屋征收红线图(国有土地部分)。

  三、房屋补偿政策与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关于调整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切实规范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行为的意见》、《高邮市房屋征收(搬迁)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二)房屋补偿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送桥镇低空经济产业园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及采样评估,其补偿内容为:

  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值、土地补偿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适用生产等用房补偿方案的房屋须取得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

  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时点评估确定。生产用房等非居住房屋按其房屋结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重置价格,土地补偿价格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规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房屋的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证载为准。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该项目房屋征收签约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间,签约期限为一个月。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生产用房等非居住房屋征收与补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二)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10%的补偿款(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土地补偿价值+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水电等其他补助费。

  六、征收补助费用

  (一)非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生产用房25元/㎡×合法建筑面积;

  办公、仓储及其它用房16元/㎡×合法建筑面积。

  (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助费:

  1、生产用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元/㎡;

  2、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元/㎡。

  征收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助。

  (三)水电等设施补助费用标准:

  1、拆移电话补助费308元/部;

  2、有线电视移装费400元/户;

  3、宽带网络移装费208元/户;

  4、拆除空调补助费300元/台;

  5、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800元/台;

  6、燃气、电热水器补助费200元/套;

  7、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3200元/户;

  8、电补550元/户(住宅安装三相电按2000元/户);

  9、水补:楼房500元/户,平房300元/户。

  七、房屋(土地)用途、面积的确认及计户规则

  (一)房屋(土地)性质、用途、面积的确认

  1、被征收(搬迁)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为准。土地的用途、类型和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载明的用途、类型和面积为准。

  2、房屋征收(搬迁)调查后,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司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征收(搬迁)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安置,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房屋征收(搬迁)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搬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性质以及突击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征收计户规则

  被征收人购买他人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必须出示原房屋所有权人的相关产权手续以及相关资料,如买卖契约、收款凭证等,经住所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确认后方可进行补偿安置。

  八、房屋征收奖励措施

  凡该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按签约交房三个时间节点分别给予120元/㎡、80元/㎡、40元/㎡相应的奖励,逾期不享受任何奖励,具体奖励的办法在正式补偿方案中明确。

  九、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双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扬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