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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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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日期: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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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 孙健 王睿 记者 杨晓莉)近期,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1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将适时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工伤保险按月发放的有关待遇包括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此次调整范围为2024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此次调整标准分别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118元、二级伤残增加109元、三级伤残增加106元、四级伤残增加10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对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其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1.34%,且调整后的金额分别不低于4175元/月、3340元/月、2505元/月。

  此外,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2%,且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调整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