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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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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子自拍照”和黑洞“照片”有版权吗?

日期: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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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文化周刊·文艺评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微笑的猴子”照片曾引发版权争议。图片源于网络

    曼卿

    当我们谈著作权的时候,有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很容易让人忽略、却极其重要,就是著作权的基本要件,也即什么是“作品”。《著作权法》里所指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文艺创作者眼里,万物皆可为作品,而在我们律师眼里,当我们遇到一件被称之为“作品”的东西,第一反应首先是判断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

    判断一个有形物体是否构成作品,有三个至关重要的要素:首先是可复制性,也就是《著作权法》第三条里原文表述的“以一定形式表现”,所有的著作权作品必须有一个可复制的载体。在网文与微短剧创作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几位作家或者一个剧本团队共同讨论、构思出一个很好的故事雏形,在没有约定清楚的前提下,当有一个人把这个故事雏形率先写成小说或者剧本,著作权归属于写出来的这个人,而非参与讨论的所有人。因为还处于讨论阶段的“故事”并没有可依托的载体,将这个把故事写出来的人,以“文字作品”的形式将故事变成了一个可复制的载体。

    因此,作者及编剧们在集体创意初始阶段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应明晰著作权归属问题。如果是参与大型公司创作任务,在参加创作讨论会、改稿会等之前,应提前签署保密协议及版权归属协议;即便是拉个微信群聊天时,也要明确创意归属,并且事后以书面形式完成故事梗概或大纲。第二件事,就是在创意变成作品时做个电子时间戳,第一时间为作品打上一个“出生标记”。在我们律师乃至法官眼里,作品有两个重要标记,即首次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前者对应著作权起始日,后者对应著作权发表权行使,这意味着作品被公众所熟知和接触的可能性。作品在诞生、发表、版权登记以及授权等重要关头,都需要有完善的节点版权管理。

    构成作品的第二要素,必须是人的智力成果。曾有过这么一个案例,美国摄影师斯莱特前往印度尼西亚拍摄黑冠猕猴时,被猕猴抢夺了摄影机,猕猴自己摁下快门,“拍”下了一张微笑自拍照。很快,这张“微笑的猴子”照片被全球多家媒体引用,某共享资源网站在引用了这张自拍照后,遭到了斯莱特起诉。最后判决结果是,猴子的“自拍照”不属于人类创作,因此不受版权保护,原告方以败诉收场。这张“自拍照”就像大象画的画一样,都是不受版权保护的。

    由此衍生出来一个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版权到底归属于谁?前几年科学家们发布了一张黑洞图,被某视觉网站收录引起了轩然大波。事实上,这张黑洞“照片”,是将8台天文望远镜综合获得的观测数据进行处理后得到的模拟图像,科学家处理观测数据图像并不属于“人为”的选择、取舍、表达的环节或过程,无法表达任何独创性,因此不构成“作品”,也就不具备任何著作权。

    AI创作的版权归属,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就目前来说,AI创作的作品还是基于人类设定好的特定算法生成,AI的性质近似于一个辅助的工具。因此,最终产物如果符合“作品”要件,那么版权归属于使用者。此外,作为作者或者微短剧生产公司,特别要注意一点,我们平时在创作过程中所产生的素材,很多时候未必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例如一些没有特定意义的空镜头、编曲的和弦旋律片段等,应在创作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妥善管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作品的第三个要素,也是最重要的要素,就是独创性。独创性需要体现“人为”的选择、取舍、表达的环节或过程,比如同样是拍摄一只猫咪,每个人拍都很难拍出来一模一样的。反过来说,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则没有独创性。例如精巧的大足石刻,其本身不是《著作权法》定义下的“作品”,因为大足石刻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人都可以使用的一个素材。但是,当游戏公司把大足石刻的某些代表性瑰宝复刻成游戏画面中的一部分,就要经过计算机软件设计、渲染等等,让游戏里的大足石刻随着光影变化呈现不同状态,并成为游戏情节的一部分,此时所呈现的大足石刻游戏画面是包含了游戏公司独创性在内的智力成果。

    这里还需要提到一些大家所熟悉的名词“抄袭”“盗版”,但是法律上并没有“抄袭”“盗版”这样的术语定义。认定著作权侵权,在诉讼实务中我们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为认定标准。前面我们讲过,首次发表时间对应著作权发表权行使,一般公开针对不特定公众所发表的作品,就是具有被公众所熟知接触的可能性,看谁的发表时间在先。

    要防范“抄袭”“盗版”还有一段很漫长的路要走,维权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举证,尤其是侵权行为取证,单单这一件事就推高了维权成本,最后甚至会让维权的结果,变成得不偿失。因此,创作者要尤其注重防患于未然,当然签署版权协议及履行也很重要。归根结底,创作是一个持续性、长期性行为,我们既然已经有了保护版权的意识,那么就更要在行动上具备管理版权的执行力,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广东省网络作家协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