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封关运行,“二线”视同出口退税政策正式实施
日期:03-01
3月1日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为“二线”。笔者了解到,封关运行后,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退税主体是谁?需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51号文”)第一条第(三)款,由合作区内的购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第三条,区内购买企业是指,依法在区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并购买区外货物的企业。
企业应该在什么时候申报视同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区内购买企业应在购进办理报关出口手续的区外货物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区外购进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还明确,“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办理视同出口退税的发票应如何勾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区内企业按财税〔2014〕51号文规定办理退税的,应勾选用于“出口退税”选项。
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已办理视同出口退税的货物再销售,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已办理视同出口退税的货物再销售,销售对象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一是销往内地,根据财税〔2014〕51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税收”;二是销往境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三是销售给区内企业,按照财税〔2014〕51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四是销售给个人,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第六条规定,“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根据需要办理出口报关等海关手续,并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定实施免税或保税监管措施,适用相关进出口税收政策”,同时第二条规定,“合作区内主体将免税或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销售给个人的,该主体应先按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按实际报验状态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有关规定执行”。
撰文:曾美玲 岳瑞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