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全面依法治国称为“一场深刻革命”。如何理解?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治国方略时指出,要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强调,“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再根据中国法治建设的曲折历程可得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首要问题就是要解决人治问题,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深刻革命。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面临着诸多的人治传统障碍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在深厚的人治土壤上开启的。在人类历史进程中,人治是最为普遍的现象,影响范围最广,持续时间最长;但法治则是一种罕见的例外式的存在:源起于古希腊,古罗马得到了爆发式发展,基督教提供丰富的精神支撑和法治实践,英国完整地发展了宪制成为第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并进而将法治推向全世界。商品经济、市民社会、契约精神和民主政治等都是现代法治产生的必要条件,尤其是宪制更是关键一环,因其实现了将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实现了法的统治。据此可看出:一是现代法治经历了漫长的进化方始形成,其形成的过程漫长而曲折;二是现代法治形成的条件多样而复杂,是难度极大的系统工程。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建立了大一统的庞大帝国,缔造了独特的文明。但从现代法治的视角来看:古代中国尽管创造了早熟立法体例和刑法制度体系,但在内核上与现代法律精神却存在着本质区别;换句话说,中国古代法度中没有现代法律精神的基因,在没有外力之下,无论多久都可能进化不出现代法律体系。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耕经济一直占据主导,直至今天还影响巨大,这是认识传统中国的出发点。“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而农耕经济主要特点是自给自足,交易匮乏,交易规则和交易文化不会产生并占据主导。农耕经济自我积累能力弱,再加上重农抑商政策,导致历经数千年始终没有跳出农业时代而迈入工商时代。二是在农业社会里,家庭是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社会单位。建立在血缘为基准的宗法礼制使得传统社会是典型的身份社会,强调长幼尊卑,人与人是不平等的,强调国家和家庭(家族)本位忽视个人,强调义务而无权利,强调服从而无自由,去私、去自和去利成为主要政策选择。现代法自由、平等、权利和公平等价值和制度是不可能从中产生的。三是大一统的君主专制体制尽管成就和维持了庞大的帝国,但其负面影响之大难以估量。一家一姓独享皇权体制使得中国陷入了兴乱更替的历史周期循环,不惜付出大量的人员死亡和社会生产力的大倒退为代价;法治君出、君权至高无上、一权独大,使得君权主导社会,权力逻辑全面塑造了古代中国的方方面面:君权大于法,法只是权力实施的一种工具,权力不会受到法的有效约束;在强大的君权面前,除了君王所有的人都不会有真正的私有财产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君权过于强大,使得没有市民社会产生的空间,人们“无尺寸治权和丝毫法定权利”。没有社会自治,就不可能形成规则社会,等等。在这样的“政治环境和文化氛围之中,近代西方宪法精神所孕育的民主、自由和去私人权等观念是无法生成的。”
综上对比分析,古代中国没有现代法治产生的基因和条件。在没有外力条件下,历经数千年都没有从内部产生现代法治精神,整个历史都是人治史。邓小平一语中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面临人治障碍远超其他任何国家,这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最突出特点之一。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经历了特殊的曲折历程。中国法治建设是鸦片战争开启文明转型后才开始的。最初的仅限于学习技术的洋务运动不能拯救中国。甲午海战的失败使得朝廷上下意识到,“欲救中国残局,唯有变西法一途”。八国联军入京,被逼上绝路的清朝廷加快了学习西法的立法进程。在中西古今的争辩中,制定了最早的一批现代性法律,成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最早尝试。中华民国在清末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以六法全书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创设了新式的司法体制,培养了一批法律人才。新中国开启了全新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探索:一是废除伪法统,六法全书均被废止,几近于从零开启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二是在制定婚姻法、五四宪法等少量法律后,立法工作全面停顿,使法治遭严重破坏。三是全面改革开放回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法治建设步入正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协调前行,到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四是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使得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迈上了新台阶。
纵观整个进程,呈现出其特点:一是法治和人治的博弈始终贯穿始终,而且人治问题会以法治面貌出现和发挥作用;二是由于法治不是自然进化出来,因而总会存在经济、社会和政治等方面的不协调问题,多以道德认知、社会观念和文化冲突等形式表现出来;三是由于法治是外来移植的,而且从最初的变法图强就存在工具性、功利性等问题,法治文化和精神的启蒙滞后,中西古今之争影响着其进程。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面临的现实问题和挑战
孟德斯鸠认为,“一个民族的法是该民族以往历史和精神的产物。”悠久的人治历史和现实法治建设诸多问题等交织在一起,并以复杂多样的形式表现出来,影响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前进步伐。具体可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1.法治思维、观念和文化的培育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思想是最强大的、持久的内在动力;同时,它也可能成为最大的障碍。当前,人们还普遍具有不少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这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推进阻碍较大:一方面,人们对法治的核心价值和精神,如自由、平等、权利和公平正义等认知还有不少偏差,能将之内化为内心的价值认同的少之又少。例如,对“自由”认知诚如梁漱溟所说:“总怀两种态度:一种是淡漠得很,不懂得要这个做什么,另一种是吃惊得很,以为岂不是乱天下。”时至今日,许多人还将自由等同于由着自己随心所欲,自由放纵,无组织无纪律等。还如几千年的身份社会、等级秩序使得人们对不平等现象的容忍度较强,尤其是将官民不平等视为理所当然。另一方面,规则意识较为薄弱,规则刚性约束力不强,如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情理等都可以成为改变规则的理由。如中国式过马路、法不责众等“破窗现象”屡见不鲜。再则,关于权力和法关系的错误认知更为普遍,如权大于法,法主要是管老百姓,法只是一种工具;许多人还将法律视为“王法”,将诉讼称作“打官司”并视之为不光彩、不道德、不服从、不听话,等等。
概而言之,廓清人们关于人治和法治认识误区,清除人治思想,培育法治思维,对于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至为重要,也是最大挑战。
2.市场经济成熟度还不够高。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需要成熟的法治保障;而法治又必须建于成熟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历史上,王朝公权力深度介入经济是我们不能产生发达商品经济的主要原因。盐铁等领域大都采取官营模式。洋务运动中官办企业也是主要模式。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纯而又纯的国营经济体制,产权一直不清晰。其后,改革开放主要逻辑就是政府放权,其间出现了收收放放的反复拉锯,也出现了“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现象。至今未能处理好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之间关系是市场经济尚不成熟一个重要根源和表现:一方面,行政权力深度干预经济导致市场机制扭曲,竞争不充分、不平等;地方保护、行业准入门槛高等又导致的市场条块分割,政策市场特征明显;还如国企和地方政府企业不再限于国计民生、公益事业领域,大量进入竞争性行业,大大压缩了民营企业发展空间,市场活力不足。另一方面,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又不十分到位。如“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违约率高等问题突出。
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成熟不完善有着多重因素:一是产权不明晰始终是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公私界限不明,私有财产权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换句话就是对公权力的抵抗力度不够;二是在经济领域,计划手段使用过多:一方面,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我们提出的经济发展方案越丰富,提出的目标越具体,政府干预经济就越频繁、越深入,市场机制就越难以趋向成熟而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计划手段对经济的强刺激在短期内成效显著,这对于急于成功的人们来说诱惑力极大,因而会更多地选择计划手段;三是在观念层面,人们对工商业的认识还有着不少偏差,从最早的定位为士农工商中最低等级,伦理道德层面给予了为富不仁、无富不奸等负面评价,未构建起正视自利行为,尊重财富创造等经济伦理道德体系。
总之,我国还处于农业文明向工商文明转型的攻坚期,从文化、社会心理和制度等都需要大拆大建,制约着法治的进程。
3.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任重而道远。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革”教训时就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由此,制度变革就成为改革开放的一个中心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制度,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了最系统最全面的安排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了当前问题,“相比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当今世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相比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不足,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
为什么历经四十多年的改革,制度问题和治理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一是可从历史纵向角度去对比审视。按照历史制度主义观念,制度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完全是人为设计的,而是历史进化的产物,具有较长周期性。当前存在的制度和治理问题不少是历史遗留问题,如专制、人治和德治等问题。其改变也需要很长的周期。二是可从社会对规则的认同和遵守角度去审视。社会学制度主义强调,只有那些得到社会成员广泛接受、认同和遵守的规则和象征才属于制度,反之则不是真正的制度,而只是一些规则的简单集合。该理论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目前不少制度似乎存在些问题。三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是人为设定的规则体系。当然人为设定的程序、依据和内在核心价值准则等至关重要,决定着制度的科学性。制度设定不应该是关门造车,更不应该是少数人拍脑袋决策的产物。“在最佳的政治体制中,每个人都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构建完善的法治体系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途径。
当然以上所描述的问题不够全面,但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是法治的不成熟、不完善的根源,是其因;但同时也是不成熟不完善法治所致,是其果。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需要一场自我否定和全面突破的深刻革命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依法执政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特别是产生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和合宪性审查机制建构的开启,标志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全面破题。未来还需要持续发力推动革命:
1.紧紧围绕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全面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二十大确立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首先,要实现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协调推进。市场化与法治化密不可分:市场经济每前进一步,法治建设也要跟进一步,换句话说,市场经济发达程度是由法治成熟度来衡量的;反之,如果法治建设滞后,则市场经济易陷入无序、混乱局面,出现诸如竞争不充分不自由不公平、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坑蒙拐骗不守信、劣币驱逐良币等现象。其次,关键要平衡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使得政府调控高效,使市场机制发挥决定作用。要切实做到二者各归其位、相得益彰,则必须实现政府职能设置科学和政府职权法定,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政府的归政府,特别是防范政府职能的无限膨胀,切实解决实际存在缺位、错位和越位等问题,这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更是需要全面深化改革以持续解决众多实践问题。三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得依托法律重器,没有规范化就不可能有现代化。
2.紧紧围绕党法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首先必须处理好党法关系问题,因为“党和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为此:一是坚持“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这是总要求,也是底线;二是要增强科学立法领导力、严格执法保证力、公正司法支持力和全面守法带头力四种能力,做到“四个善于”,实现“三个统一”;三是要认清一个伪命题和切实解决一个真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但更要铭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作为执政党,各级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拥有相应的权力,而这些权力能否依法行使则事关重大,因此权力问题仍是理顺党法关系的最大难点。
3.紧紧围绕宪法实施,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又远远难于立法。2018年宪法修改重在加强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建设,这是宪法实施最重要机制,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实施,那么中国式现代化就不可能前进,司法体制改革也不可能取得实质的突破。但合宪性审查工作太过于复杂,需要许多条件的支撑,如政治体制改革到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能力达到相应水平,民主机制成熟,社会普遍信仰法律,司法机制高度专业化等。尤其是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体制改革应该率先推进:一是完善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独立专业审判工作机制;二是完善司法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使其既能守住公平正义防线,又能最大程度避免司法腐败问题出现,后者对于法治建设危害太大。
4.紧紧围绕法治信仰的培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培育普遍对法律的信仰,将法治养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灵魂,而这又离不开传统文化、民族精神和社会习俗等思想认知基础:一是要全面甄别历史遗留的人治和法治文化,这是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前提,也是消除糟粕文化的第一步,否则会出现良莠不分、鱼龙混杂等“返祖问题”,这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二是解决人治问题,逐步在全社会养成法治生活方式。如,重政策不重法律,遇事找熟人、找领导、找关系的观念和行为习惯;还如,“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都需要从根源上解决。三是全面加强培育包括自由、平等、正义、民主、权利等价值和精神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一项异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遵循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充分吸取人类法治精髓要义,尊重常识,认识自己,勇于否定自我,用于自我革命,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一切发展的根本目的,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奋力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作者单位:中共拉萨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