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我市召开
日期:09-06
拉萨融媒讯(记者旦增拉珍)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我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重大部署的具体举措。9月4日,区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了关于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基本情况。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旺久多吉介绍,《实施意见》涉及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和待遇保障政策三个方面。其中,在参保政策方面,明确具有我区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户籍地参保,我区行政区域内就学的区外户籍各类全日制大中专在校学生本着自愿原则可在学校所在地参保,取得我区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外户籍人员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籍人员在居住地参保,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在编宗教教职人员在寺庙所在地参保。
在筹资政策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集中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区医疗救助对象、女年满60周岁和男年满65周岁参保居民及边境一线群众、爱国守法先进僧尼等特殊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执行相应的资助政策;建立“长缴多报”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后起,参保人员在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不间断缴满10年及以上的,自缴满当年起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其选择的缴费档次待遇基础上提高3%。
在待遇保障政策方面,统一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门诊特殊病、普通门诊等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年度内第二次、第三次及之后住院的,分别按照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70%、50%执行。对于同一种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出院15天内双向转诊再次住院的,不再设立住院起付标准。在我区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由统筹基金分别按90%、65%比例支付。在我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由统筹基金分别按85%、60%比例支付;把原7地(市)各自不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数量全部合并保留共计31种,不设起付标准,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由统筹基金分别按90%、60%比例支付,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50元,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不计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