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人员因进行非法营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进行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人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人员可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向本机关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上述人员可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向本机关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如上述人员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机关地址:拉萨市金珠中路13号拉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0891-6862520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