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队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上述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由于无法对上述人员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现依法公告送达。限上述人员在催告书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拉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领取该催告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请上述人员在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相应罚款及滞纳金。如上述人员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到拉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机关地址:金珠中路13号拉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系人: 执法大厅
联系电话:0891-6862520
特此公告。
上述人员因进行非法经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进行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人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人员可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向本机关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上述人员可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向本机关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如上述人员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机关地址:拉萨市金珠中路13号拉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0891-6862520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