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6月16日拉萨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9日拉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22年12月13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5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3〕4号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于2022年12月13日由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6月12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质询和调查委员会
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罢免、任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代表职责,出席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选举等活动。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的第四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大会召开之前,应当由选举单位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通过代表团团长向大会秘书处请假。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确认新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六)准备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事项。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第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依法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主持大会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提出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决定会议日程;
(五)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六)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七)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职责: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必要时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调整;
(三)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和有关报告,由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由主席团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工作组。
第二十二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本市出席全国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需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应当公开。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根据需要设新闻发言人。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后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议案应当在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作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议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重新审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向代表反馈,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大会。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一条 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送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幕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
提出报告的机关根据需要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各代表团根据会议日程安排,对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有关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相关决议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下转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