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打击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拉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奖励。
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为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
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或瞒报谎报事故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受理、核查
第七条 举报受理应当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业领域、本部门的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网站网址、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等。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相关部门公布的举报方式或走访,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必要时,上级部门可以依照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也可移交或指定下级部门办理举报事项。上级部门交由下级部门核查处置的,应当跟踪督导督办,下级部门应对结果负责。
(二)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进行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核查处置,并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三)已经受理且正在核查处置的举报事项,单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四)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已责令限期改正或正在调查处理的,或者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一条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二)举报事项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或未作依法处理的;
(三)举报事项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已被立案查处的;
(三)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事项;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奖励情形。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受理时间最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后续举报人不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提供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领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奖金;举报人主动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十八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举报奖金应当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建立举报事项档案资料和台账,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登记、交办、移交而未按规定登记、交办、移交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举报核查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举报事项或者依法答复举报人,以及未按规定及时给予奖励的;
(四)未及时履行督导督办职责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工作,或将有关举报材料、举报内容、举报人信息、奖励情况等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对象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经济功能园区管委会的举报奖励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