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姝长沙报道
销售不合格灭火器、侵权箱包、问题米粉……日前,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深入推进“铁拳行动”“铸剑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手提灭火器干粉含量不达标
2025年1月13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将已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黄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移送至望城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行政处罚。
经该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黄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从某公司购进干粉含量不达标的手提式灭火器进行销售,其中4千克规格的不合格灭火器2272具、5千克规格的不合格灭火器2160具,货值金额14996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召回的不合格灭火器1030具;没收违法所得16320元,并处149968元罚款,合计166288元上缴国库。
米粉厂生产的米粉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2025年5月,常德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某米粉厂生产的“方便湿米粉(圆粉)”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Q/CYST0002S-2025《方便湿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37元,违法所得637元。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37元,处罚款1.5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指出,本案的依法办理,依法打击了食品违法行为,体现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和“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体现“四个最严”要求,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了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了企业依法合规生产,是市场监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推动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
蒜蓉味小龙虾尾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025年3月,岳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蓉味小龙虾尾”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山梨酸钾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蒜蓉味小龙虾尾”18200盒,货值282255元,违法所得53690元。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690元、罚款282255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指出,该案的查处,不仅是一起个案的成功办理,更是一次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效警示、对监管责任的坚实履行、对行业风气的有力净化、对社会共治的积极推动。
烟酒行销售的“芙蓉王”“中华”是假货
2025年2月,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湘潭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线索及群众举报,对湘潭高新区某烟酒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烟、白酒,且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经营的“白沙”“芙蓉王”“中华”“利群”品牌香烟及“剑南春”白酒为侵权商品,货值合计11175元。另查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非法经营额28350元。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对经营侵权商品行为罚款14330元,对无证经营烟草行为罚款5670元的行政处罚。
箱包公司侵权“蜘蛛侠”“钢铁侠”
2025年4月,怀化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反映麻阳某箱包公司存在侵犯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后将该案指定鹤城区市场监管局管辖,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库房内查获涉嫌侵权书包4267个,含“蜘蛛侠”“钢铁侠”(漫威)、“米妮”(迪士尼)、“BATMAN”(DC)等标识,经权利人鉴定上述标识均侵犯对应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明,当事人仅受委托加工,收取加工费(违法经营额)19201.5元,涉案产品未售出。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及时整改,彻底清除全部涉案产品上的侵权标识,消除了危害后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75000元,不予没收涉案产品和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具。
“贴牌加工”将面临监管新规
本报综合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压实委托双方责任,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着力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清晰界定委托生产范围。明确食品委托生产为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将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方式委托生产食品的行为,均纳入监管范围。
明确委托双方资质要求。规定委托方必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必须具备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具备规定资质能力的市场主体不得委托生产。受托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生产能力接受委托。
细化委托双方责任义务。细化委托双方在资质查验、原料查验、标签标识、食品安全自查、检验留样、召回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责任。要求委托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受托方实施监督;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规范委托生产合同。明确规定合同应包含的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禁止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委托双方自身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建立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制度。要求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对报告内容予以明确,同时要求报告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加强属地监管。要求委托双方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对委托生产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对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委托双方不在同一区域的,一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另一方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确保监管协调联动、无盲区。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针对委托双方资质不符合要求、未履行委托生产食品报告与检验义务、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委托生产行为违反规定、委托生产产品不合格等不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设定相应罚则。要求在查处相关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时,应当“倒查”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等情况,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严惩。
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据央视 记者12月29日了解到,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版)》(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生产准入要求,细化企业制度规定。从生产场所、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方面规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原料采购及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管理、清洁消毒、食品安全追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等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升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及风险防控能力。
《细则》细化许可分类,精准防控风险。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细分为“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酶制剂”6个细类,有针对性实施分类许可审查。同时,明确食品添加剂分装原则,禁止分装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属于危险化学品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品种。
《细则》聚焦重点产品风险,明确附加审查要求。结合监管工作需要,针对复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香精两类风险较为突出的产品,明确在符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审查标准的基础上,还应符合配方研发管理、质量安全控制、相应复配原则、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等附加审查要求,进一步严格生产许可要求,提高准入门槛。《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强化对有机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本报综合 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升有机产品认证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国家认监委发布了2025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相关释义。
规则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旧版规则同时废止。正式实施后,各有关认证机构可结合再认证对现行有效的认证证书进行转换,但应当依据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实施认证后管理。加工类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到期后自然失效。
强化认证机构与人员管理。取得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资质一年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持续符合GB/T27065的认可证书或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认证机构应配备一名或多名有机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人员,应由高层管理成员担任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授权。
加严细化认证要求。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供有效的产地环境质量符合性证明材料。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包括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加大证后监管力度。明确证后每年至少安排一次现场检查要求。对证书仍处于有效期而获证组织不再持续申请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安排获证后现场检查。不需现场检查的情况:有获证组织主动注销认证证书且已被及时注销的;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证书有效期内更换认证机构且原发证机构获取其所更换认证机构受理通知的。强化在流通领域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每年应抽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获证组织,在流通领域每家抽取不少于一种获证有机产品进行检测。
规范证书格式内容。分别明确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与有机转换认证证书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优化制度供给,充分发挥好有机认证标识的溯源作用,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强化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好有机产品认证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