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家里有0至3岁娃没人带?托育机构不放心?据“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近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托育服务法(草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托育人员从业有硬标准
征求意见稿提出,托育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心健康,关心爱护婴幼儿,掌握托育服务相关知识和技能,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实行托育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申请托育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高等学校或者托育、护理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书;通过国家托育师资格考试。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托育人员:有暴力伤害、拐卖、性侵害、遗弃、虐待、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或者其他可能危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育机构应当依法对托育人员进行入职前查询和每年定期查询,发现有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录用,已录用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人员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应当依法为托育机构查询上述情形提供便利。
此外,托育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托育机构应当关注托育人员身心健康,为托育人员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定期组织健康检查。托育人员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不宜从事托育服务疾病的,应当立即告知托育机构并离岗,治愈后持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返岗工作。
发现婴幼儿身心受到侵害应报告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托育人员怠于照护、歧视、侮辱、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性侵害、虐待婴幼儿以及实施其他侵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婴幼儿身心受到或者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报告。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婴幼儿健康管理制度,为婴幼儿建立健康档案,实行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婴幼儿常见病预防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突发疾病或者身体异常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生突发事件和伤害事件时,托育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立即报警或者拨打紧急服务电话,优先保障婴幼儿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及时通知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报告。
征求意见稿提出,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对托育机构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家长委员会可以对托育机构的设施设备、膳食等进行检查,督促托育机构消除安全隐患。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发现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托育服务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托育服务设施应与新建居住区同步交付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新建居住区规划与常住人口规模及结构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政府有关部门用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已建成居住区托育服务设施不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补充和完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办托育机构,优先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婴幼儿、残疾婴幼儿等的托育服务需求。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队依法采取公办、公建民营等方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嵌入城乡社区,将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无偿或者采取减免租金等方式,优先用于设立托育机构或者提供给托育机构使用,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方便就近的普惠托育服务。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产业园区等为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相关经费可以按照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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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十一种情形将被罚
托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聘用相关人员;(二)未按照规定配置设施设备;
(三)为婴幼儿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违背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规律提供服务;
(五)未及时采取措施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六)骗取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政府补贴;(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八)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托育人员怠于照护、歧视、侮辱、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性侵害、虐待婴幼儿以及实施其他侵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九)不配合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监督管理工作;
(十)未按照规定变更、终止;(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