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条例》共7章4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原则,督促纠治行政执法问题、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二是明确监督范围。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等进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管理。强化对是否存在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的监督。
三是完善监督方式。规定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开展监督。明确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开展专项监督。
四是规范监督处理。规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或者决定书等方式督促纠正。明确加强与监察监督贯通协同,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建立健全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重要内容。
五是健全保障措施。明确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规定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督促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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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七种行政执法情形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依法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下列情形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违法或者明显不当;
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简单粗暴等不文明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规范使用证件、标志标识及执法装备,是否按规定着制式服装;
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形。
落实八种行政执法制度情况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下列行政执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裁量权基准等行政执法标准制度;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行政执法责任确定、行政执法状况评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法治建设相关制度;
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
其他行政执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