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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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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潇湘晨报

外嫁女母子也能分得补偿款

日期: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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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5):世相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综合  近日,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判决被告某村组向原告张女士母子补发2013年至2024年期间的收益补贴12686元。湖南高院网12月11日公布了这起案件。

    本案起源于某村组早年的一份组民自治协议。协议约定政府发放的补偿款由组内自行制定分配方案,并载明“户籍在本组但已出嫁的女儿”“1995年后迁入人员”等群体不得参与分配。原告张女士虽外嫁,但户籍自出生就在某村组,其儿子户籍因张女士离异迁入该组。

    多年来,张女士母子因上述规则被排除在分配补贴之外,2023—2024年经张女士反复申请仅获一人份额补贴,累计应分未分补贴12686元。因协商无果,张女士母子将该组集体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张女士母子是否具备某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我国户籍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户籍登记为基础,结合是否在集体生活、是否依赖集体资源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综合判断。张女士户籍从未迁出村组,该组集体也不否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张女士儿子2015年户籍迁入后,长期在组内生活,同样获得过补贴认可,二人依法享有成员权益。

    关于分配方案的效力,某村组分配案涉集体收益的方案中,对外嫁女及其子女等特定成员或特定情形拒绝予以同等分配,剥夺了相关成员及时参与分配并依法获取收益的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的规定,该方案中排除“外嫁女”的规定应属无效。

    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母子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权益,由某村组履行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