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在途中被烧,保险理赔后找谁追偿
日期:12-05
本报综合
30吨四季豆从云南运往长沙的途中,货车突发大火致货物与挂车全毁,损失达16万余元。托运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完成赔付后,究竟该向谁追偿?近日,常德桃源县人民法院漆河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湖南高院网12月4日发布了这起案件。
双方签订了服务协议
马某是跑货车的司机,2023年4月,他通过运输平台接单后,与刘某线下签订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马某作为承运人,刘某作为托运人,将30吨四季豆从云南运送至长沙。马某驾驶的牵引车车辆所有人为某鑫公司,挂车所有人为某阳公司。刘某第二天为该趟货物,购买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购买保险后,马某随即驾驶车辆运输货物。半夜行驶至至杭瑞高速2600公里850米处时起火燃烧,造成挂车及运输的四季豆烧毁。经确认,损失为16万余元。马某驾驶的牵引车及挂车分别挂靠至不同的公司。后保险公司向刘某进行了赔付。那么,保险公司理赔款项后该向谁进行追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机未按约完成运输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刘某与马某及两个挂靠公司之间成立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基于马某及两个挂靠公司违约享有赔偿请求权。而现有证据表明,马某是以个人名义与刘某签订《运输服务协议》,承运刘某托运的四季豆,途中货物损毁,马某未按约完成运输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保险公司向刘某赔偿后,有权以货运合同违约为由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应由合同相对方马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两挂靠公司并非《运输服务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承担本案责任。案涉车辆虽分别在挂靠公司挂靠经营,但本案所涉标的并非侵权责任问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最终判定由司机马某承担赔付责任。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判决。
保险公司可向承运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货物的损毁是由货架上突然失火引起,并不属于上述情形,所以承运人马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向刘某进行赔偿后,可以代被保险人刘某向承运人马某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涉及的《运输服务协议》是刘某和马某进行签订,挂靠公司并不是合同相对方。而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不适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故两挂靠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