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 近年来,电子支付成为越来越多人首选的支付工具,现金在日常交易中大幅减少,不少人对“假币”的防范意识逐渐变薄弱。然而,假币并未绝迹,近期公安部公布了5起伪造货币典型案例,其中竟有团伙使用家用打印机制作假币,现场查获假币20余万元。
通过购物记录判断存在制造假币的嫌疑
一个和普通民房看上去无异的房间,桌子上一台台打印机正在不断打印着100元的假币,不仅如此,在房间中还摆放着气泵、烫金机等各种与日常生活格格不入的设备,这里正是郴州临武县公安局查封的一个制造假币的犯罪窝点,也是这起制造假币案中犯罪嫌疑人邱某的家。
邱某的住所距离临武县城数十公里,处在群山之中一座村镇的外围,周围是一小片田地,与村外通车的道路相距数十米远,也没有民房与之相连。邱某是如何进入警方视线的呢?
一年前,临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收到一条线索,当地一名叫郭某的男子疑似在网上贩卖假币,民警立刻对郭某展开了调查。
临武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教导员闫阳说:“通过对他的购物记录进行了调查之后,发现他经常多次有规律地购买烫金纸、防伪纸、烫金设备,还有一些打印机。”
防伪纸,烫金设备,这些字眼挑动着办案民警的神经,结合掌握的其他线索,民警判断郭某确实存在制造假币的嫌疑。然而在对他的住处展开调查时警方发现,郭某的住所位于一片民房之中,如果使用印刷设备制造假币,异常的声音肯定会引起周围邻居的注意。
闫阳说:“我们去当地的菜鸟驿站找收货地址,最开始是没有找到,后来又秘密走访,发现有一个商店是他的收货地点。”
围绕社会关系展开调查,挖出两名同伙
按照办案经验,制假设备在工作时,会发出异常噪声,显然这里不是制假主要窝点。如何找到窝点线索呢?警方从郭某的收货地址入手进行调查,发现郭某的取货地址实际上是当地的一家商店,于是民警围绕郭某的社会关系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果然有了发现。
临武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刘吉生表示:“对他周围的社会关系跟经济交往或者一些同学、工友进行了研判,分析出其他的两个同伙,一个是蒋某,一个是邱某。”
郭某、蒋某、邱某3人年龄相仿,经常一起出行,不仅如此,蒋某和邱某也不定期在网上购买防伪纸、金属烫金纸等商品,并且收货地点同样是郭某的住处。
闫阳说:“3个人的活动规律有一个特征,每次购买完物料之后,经常3个人一起共同出现在两个地方,待完几个小时之后,他们就会一起开车到全国各地,上高速公路到外地去。”
经过侦查,办案民警发现郭某等人的踪迹,位于群山中的方元镇秀里村,秀里村地处临武县和桂阳县的交界处,郭某等人的车就停在村外一栋民房的旁边。
经过数天的蹲守,民警对这间民房和郭某等人的行动规律有了一定的了解:村外的民房,是团伙成员邱某的住所;每次他们接到生产假币的订单后,会先从网上分多笔订单购买原材料,之后将原材料统一拉到邱某的住所,连夜印刷制作假币,郭某等人制作完假币不作丝毫停留,一起开车将假币送到买家指定的地点。完成交易后,他们便会蛰伏起来继续物色新的买家。
此时警方掌握了一条重要线索——郭某等人再次网购了一批原材料准备制作假币,警方决定,对郭某3人进行抓捕。
临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组织警力在郭某等人的制假窝点附近设卡,在郭某驾车出门时将其抓获。面对民警的询问,起初郭某还抱着侥幸心理,直到办案民警在车内发现了一包100元的假钞。
郭某声称自己只是路过,车里的假钞是自己一时兴起在网上购买的,但是很快,民警就在车上发现了制假窝点房间的钥匙。
在制假窝点房间的二楼,数台打印机仍在工作,现场除了成捆的假币,还有制作加工防伪标识的机器、气泵等工具。
民警表示,当时几台打印机在同时打印,里面都是面值100元的伪造货币样板,现场查获20余万元。
制假技术从何而来,如何形成制售黑链条
这3名犯罪嫌疑人平时依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他们是从哪里接触到了假币的制假技术,又是如何将假币卖出去的呢?
在临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民警演示了郭某等人制作假币的流程:通过电脑对假币模板进行设计,然后再进行打印,最后完成假币的制作生产。
郭某通过一台电脑可以控制数台打印机同时工作,不仅如此,郭某等人使用的设备以及材料,都可以在网上轻易买到。
郭某交代,他在境外聊天软件上认识了教学制造假币的“师父”,并且花费上万元购买了100元人民币的高清图片,并在所谓“师父”的指导下,购买所需的原材料。
郭某在掌握制假技术后,便找来了邱某和蒋某,3人一拍即合,便以邱某的住所为窝点开始制造假币。
每次印刷完假币,郭某3人都会与买家约定好时间地点,亲自开车给买家送货。郭某等人交代,他们与买家并不直接见面,而是通过“埋包”的方式将假币放在指定地点,离开后买家再亲自取货。
通过埋包的方式,郭某等人与买家不见面不接触从而达到物理隔离的目的,以此逃避警方的追踪。
截至郭某等人被抓获,他们共售出假币面值30余万元,对于这些假币的去向,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追查中。2025年8月26日,因犯伪造货币罪,临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郭某、邱某、蒋某3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