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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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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款冒签妻子姓名自任担保人

日期: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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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6):世相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综合 湖南法院网11月18日消息,近日,岳阳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名男子在借款时冒签配偶姓名并自任担保人,试图规避还款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其作为实际借款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案情显示,2013年12月6日,王某向刘某借款,并在未获妻子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借条借款人处冒签“张某”姓名,将自己签为担保人。刘某随后根据王某指示,向指定账户转账39万元并支付现金11万元。初期王某正常付息,但自2015年4月起未再偿还本息。刘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未在借款人处签名,也未收到出借款项,妻子张某对借款不知情,借条应属无效,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冒签张某姓名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且事后未获追认,对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然而,综合款项由王某经办、刘某按其指示付款、王某后续多次沟通还款等事实,可以认定王某是本案实际借款人。其试图通过模糊身份来规避责任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不能免除其作为实际借款人的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承担50万元借款的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签署时应明确各方身份。出借人应确保借条规范、签名系本人所为;借款人应如实签署姓名,任何试图冒用他人姓名或模糊身份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均无法得到法律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