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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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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挖矿”丢设备索赔遇挫

日期: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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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6):世相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综合 湖南法院网11月18日消息,近日,郴州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纠纷案。原告胡某因“挖矿”设备丢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57万元出资款,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胡某与周某等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胡某出资购置“挖矿”设备,交由周某所在的科技公司托管运营。胡某先后通过虚拟货币和银行转账支付合计55万余元,用于购买服务器、硬盘等设备。

    2023年11月,因案外人与周某存在经济纠纷,部分设备硬盘被拆走。虽经调解归还了部分硬盘,但胡某主张仍有硬盘丢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57万元出资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本案中,胡某委托购置的设备专门用于“挖矿”,且通过虚拟货币支付款项,这些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案涉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损失赔偿问题,法院指出,虚拟货币的交付不具有强制执行性,且无法进行合理折价。同时,胡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始硬盘数量、丢失数量以及实际损失金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胡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其本质是私人发行的虚拟商品。涉及“挖矿”的设备买卖、托管等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均属无效。广大群众应远离“挖矿”及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切实守护自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