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近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长沙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将新建住宅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要求纳入新建住宅区的规划条件,依法依规做好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审批。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般应纳入工程首期建设内容。确无法安排在首期建设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建设、验收、交付期限等内容。
新建住宅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移交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及时登记入账,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按规定标准设立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居家养老服务。委托第三方组织运营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优先保障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运营方应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按相关标准要求因地制宜为老年人提供老年助餐、日间照料、长期托养等标准化、专业化的普惠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