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为规范人民币买卖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关于进一步整治非法买卖人民币相关事宜)(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人民币,以下情形除外: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自停止流通之日起可以买卖。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可以买卖。纪念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买卖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遵守市场监督管理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销售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使用诱惑性、误导性的文字夸大收益、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收益无风险等,不得通过买卖人民币从事洗钱活动、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
装帧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标注装帧单位名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不得在生产、销售中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标识、行长签名等。制作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工艺品,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货币单位,不得在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认为此类商品是人民币或者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名义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