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顾客在餐馆点了一碗6元的面条,返回座位时,穿着高跟鞋的她脚一滑,摔成骨折。事后,顾客起诉餐馆索赔21万元,法院会怎么判?
返回座位时摔成十级伤残
此前,岳阳的刘玲(化名)在一家常去的餐馆点了碗6元的面条。她穿着高跟鞋返回座位时,在店内玻璃推拉门的台阶处摔倒受伤。
随后,她被送医治疗,因为左髌骨骨折进行了手术。出院后,她就自身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建议伤后休养180天,护理90天,营养60天。
于是,刘玲找到餐馆要求赔偿,但餐馆方认为摔伤责任主要在于她自身。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于是,刘玲起诉到岳阳华容县人民法院,要求餐馆赔偿其损失共计21万元。
法院:自身疏忽大意,负主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穿着高跟鞋时理应较其他时候更加注意风险防范,应当预判到餐饮店无法完全杜绝汤汁、酒水的滴洒,其应当充分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更应注重自身安全。事故发生时,刘玲并非首次在该餐馆用餐,对餐馆的环境布局具备一定的认知。其在餐馆就餐时应当注意到台阶的情况,尤其是在脚穿高跟鞋时,更应当通过提高注意力、放缓脚步等方式避免自身受到伤害。
法院请来了当天在场的证人,证人证实其事发当天就餐,并未发现行走时有任何不适。根据就餐当日的情况,并结合法院现有采信证据,事发当天,往来行人较多,均未出现类似事故。刘玲所举证据也不能证实事发当天,餐馆有明显异常的油渍水渍和脏污湿滑,且该餐馆在台阶衔接处也采取了一定的防滑措施。
因此,法院认为刘玲的伤害结果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的疏忽大意导致的,她自己应当负主要责任。
餐馆被判赔偿3万余元
涉案餐馆作为营利性活动场所,应当对就餐者的安全尽到保障义务,刘玲在餐馆受伤是客观事实,且餐馆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餐馆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餐馆只对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综合考虑全案,酌情确定刘玲自行承担85%的责任,即17.8万余元,餐馆承担15%的责任,即3万余元。
一审结束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