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项目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日期:09-29
本报综合近日,为落实“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长沙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采用指导性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
指导性目录内事项具体可以分为A类公共服务类事项和B类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类事项。A类公共服务类事项具体包含公共安全、教育、就业等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对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B类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类事项是指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应进行从严控制。购买主体应谨慎选择履职辅助性服务类事项的购买,充分发挥岗位人员作用,坚决遏制将本应由自身完成的本职工作交给第三方承担的“懒政怠政”行为。
对于禁止类事项采用“负面清单”管理。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性事务);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财政没有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现有人员配备、物资设备足以保障履职到位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通知强调,政府购买服务只能买“事”、不能买“人”,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向个人购买服务,仅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问题,应严格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