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10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潇湘晨报

小学生课间休息玩耍时受伤,校方有责任吗

日期:09-26
字号:
版面:(A06):世相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综合  孩子在校期间受伤,校方是否要负责?有人认为,是在学校里出事,校方自然要承担责任;有人认为,如果出事就找学校,让学校在管理上束手束脚,反而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近日,益阳市南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学生课间休息玩耍时受伤的案件。

    小何、小王、小罗都是南县某小学的学生,时年12周岁。课间休息时,三人在学校教学楼五楼走廊上玩耍,小王背着小罗往前走时,将小何撞倒在地。班主任发现后,随即与小何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将小何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何将小王、小罗及两人的监护人及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王背着小罗往前走时撞到了小何,导致小何摔倒在地受伤,该碰撞行为与小何受伤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对于小王、小罗认为小何受伤与两人玩耍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事发时小何已年满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小学在日常工作中已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教育宣传,在走廊墙面等地方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识,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小何受伤后,学校也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等措施,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因此,法院认定学校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小王、小罗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小何损失15000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法院在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的原因,就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识,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