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9月10日,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长沙市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旨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推动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提出,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具备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车辆状态等功能,配备应急装置,放置车辆号牌,在车身配备能够提醒其他车辆和人员注意的显著标识,开启车辆自动驾驶模式安全提示。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主体开展道路测试活动,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者货物;示范应用主体开展示范应用活动,应当将相关风险提前告知搭载人、货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乘车人应当认真听取自动驾驶汽车车内安全提示,了解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并遵守乘车安全规则。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开展四类自动驾驶汽车场景应用活动:除校车业务以外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车等客运服务;除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摆渡接驳、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国家和本省、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场景应用。
对于故障处置,征求意见稿要求,自动驾驶汽车因发生故障驶出规定通行的区域、道路,或者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安全员或者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立即采取人工接管、开启危险警示灯、降低行驶速度并将车辆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等措施降低事故风险。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