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梅玫通讯员杨明长沙报道
自2024年启动集采药品“三进”(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试点工作以来,湖南省已实现14个市州1800余家定点零售药店全覆盖,参保患者累计购买集采药品近4000万元,药品可及性与购药便捷性显著提升。
近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集采药品进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通过构建“需求端全面覆盖、供给端动态响应、管理端多元治理”闭环体系,推动“三进”工作再升级,让更多群众享受到集采政策带来的用药红利。
“三进”范围再扩围,常用药供给更充足
为让集采药品惠及更多场景,湖南从“参与机构”“药品种类”“配备数量”三方面发力,持续织密保障网络。
在机构覆盖上,湖南明确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下属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参与集采;要求年底前,各地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双通道”定点药店全面纳入;同时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与。以邵阳市为例,该市自8月起已将339家门诊统筹药店、495家门诊慢特病药店、23家“双通道”药店及112家民营医疗机构全部纳入“三进”范围,实行采购量、回款时间、管理考核承诺制,预计到年底,当地集采中选药品销售额将达900万元。
在药品供给上,湖南进一步丰富群众“药匣子”。除前期试点纳入的660个集采中选药品外,目前正组织中选企业以“自愿申报、主动承诺”方式,重点扩充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预计今年三季度集采中选药品种类将增至800个以上,后续还将根据各批次集采进度动态扩容,确保常用药、刚需药供应充足。
此外,湖南还对不同机构的药品配备数量划出“底线”:要求零售药店逐步达到不少于50种、民营综合型三级医院不少于80种、其他民营医院不少于50种,让群众在不同场景都能方便买到集采药。
精报量更高效,药价更透明
为提升“三进”工作服务效率,湖南从报量、定价、展示三方面推进精细化管理,让政策落地更顺畅。
在集采报量环节,湖南优化机制确保“应报尽报”:组织报量时及时通知辖区医药机构并做好政策解读,尤其动员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参与国家集采报量;创新供应链管理,明确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体报量,支持紧密型医联体整体报量,鼓励连锁零售药店由总部统一报量;同时,医保部门会协助医药机构申领省级集采平台账号,也允许机构自行申领,流程更便捷。
在价格管控上,湖南划定清晰“红线”保障群众实惠: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价不得高于中选价,定点零售药店可在中选价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5%。为进一步压减虚高价格,湖南还探索“量价挂钩”机制,鼓励各地将定点零售药店“量价比较指数与加成比例挂钩”,对指数持续偏高的药店适当降低加成比例,推动医保药品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在药品展示上,湖南要求参与药店落实“五统一”标识:统一悬挂集采专属标牌、统一设置集采药品专区(柜)、统一双标签公示价格、统一作出销售价格承诺、统一使用追溯码并接受监督。以湘潭市为例,当地已完成51家试点药店改造,每家药店配备集采中选药品不少于60种,统一设置专区并公示双标签,让群众一眼能找到、清楚知道价格。
多方联动保障药品供应稳
为确保“三进”工作落地见效,湖南针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建立多维度激励保障机制,形成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
对中选企业,湖南压实保供责任,督促企业履行保供承诺,协调扩大配送企业范围,确保中选药品稳定供应,避免出现“断供”“缺货”问题。
对配送企业,湖南出台《湖南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重点保障农村和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调度;根据服务评价实行红黄标标识管理和风险提醒,若企业存在配送风险,属地医保部门可对其实施一定期限的暂停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处理,倒逼配送服务提质。
对医疗机构,湖南将“三进”工作与定点资源规划配置、医保定点协议续签、门诊统筹定点、年度协议考核等挂钩,强化激励约束。要求实施门诊综合改革的地区,制定特定清单项目优先选用集采中选药品;对采购进度滞后、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医药机构,及时约谈、通报督促整改;对刻意引导患者购买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进行记分管理,确保政策不“走样”。
接下来,湖南省将按照国家医保局部署要求,持续跟踪“三进”工作成效,优化管理措施,并联合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打通政策落地堵点,提升国家药物政策协同效益,让集采药品的“实惠”更快、更准地送达群众手中,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处方药网售将有新规矩
处方药网售不能“任性”了!
9月8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就《处方药网络零售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处方药网络零售”指依法取得药品零售许可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网络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处方药的经营行为。由于药品网络销售既涉及药品零售企业也涉及第三方平台方,征求意见稿对于前述两类相关经营主体分别列出合规要求。
对于药品零售企业,征求意见稿重申明确,应当确保展示的药品信息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避免以任何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与治疗目的不符的药品,以防止产生危害公众用药安全,引发药品滥用等不利后果。
根据征求意见稿,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出现四类医生处方时,企业可以拒绝处方调配:无适应症或超说明书用药的处方;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或医师执业范围开具的处方;短时间内同一账号大量、多次购买同类药品的处方;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
平台企业也应该承担监管责任。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未在国内批准上市的处方药或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属于违法行为。平台为其提供展示、链接、跳转、结算等便利条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根据征求意见稿,通过处方审核前,无论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是第三方平台均不应该展示或提供药品说明书。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避免以任何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与治疗目的不符的药品,同时需要避免通过图文、短视频、直播营销等方式在网络上违规发布处方药信息。本报综合
超量开药将有正当理由清单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公告,就《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对超量开药的定性以及超量开药“正当理由”给予了明确说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超量开药“正当理由”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具有国家级临床用药指南、教科书等支撑依据;具有循证医学证据且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在辨证论治下的中药饮片处方使用量,特殊情况下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常用量,但符合相关规定的;因照顾年老、儿童、残疾、行动不便、交通不便、出境等特殊患者需要超出处方天数和常规用法用量开药。
根据征求意见稿,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明知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智能监管事前提醒功能已对相关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情况进行预警的;他人已告知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相关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情况的;冒名者与被冒名者存在性别、年龄或者其他明显生理状况差异;冒名者和被冒名者双方就医记录存在明显矛盾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中出现冒名者相关信息,且与被冒名参保人员明显不一致的;冒名者或被冒名者为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人员;其他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基金监管工作发现下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黑中介”协助定点医药机构拉拢、诱导参保人员虚假住院骗保的;药贩子倒卖“回流药”骗保的;组织或参与空刷套刷医疗保障基金,或骗取生育津贴、医疗补助基金等的;组织或参与伪造处方、发票单据,伪造、篡改病理报告和基因检测报告等病历资料骗保的;协助非参保人员骗取医保待遇资格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财物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明知是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医用耗材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其他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