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 如何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征求意见稿所称的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由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公示或移除失信信息的活动。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异常名录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根据征求意见稿,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达到最短公示期限;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规定的义务;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信信息原则上分为三类
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且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公示期限自失信信息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
轻微失信
(一)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受到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异常名录等信息;
(四)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轻微失信的情形;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
一般失信
(一)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一般失信的情形;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
严重失信
(一)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严重失信的情形。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