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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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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日期: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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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6 城事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12月1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按照省人社厅通知要求,结合2023年河北省各市最低工资标准档次实行地区情况,我市近日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于12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档:市区以及沙河市、宁晋县、内丘县、巨鹿县、南宫市、平乡县、威县、清河县、隆尧县等9个县(市)执行第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临西县、广宗县、临城县、新河县、柏乡县等5个县执行第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其中,第二档较2023年上次调整上涨230元,第三档较2023年上次调整上涨280元。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下一步,全市人社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最低工资标准,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知尽知。同时,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查处,确保我市最低工资制度落实到位。(记者侯东杰通讯员 宋蕾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