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电:
车主购买车险的目的在于一旦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自己的损失能降低。然而,不久前,市民王先生驾车和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后,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
为此,他拨打百姓热线反映问题。
市民<<<开顺风车遇到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
市民王先生拨打“百姓热线”反映,他买新车时,在4S店购买了总价值四千多元的保险;后来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了顺风车。去年12月的一天,他开车经过新华南路时,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他驾驶车辆的保险杠、前大灯均已毁损,对方的车辆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王先生把这起事故通知保险公司之后,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理赔。王先生不解,难道白白花了四千多元买保险吗?
记者调查<<<记者采访了王先生投保的某保险公司
该保险公司客户经理向记者介绍,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如果顺风车车主没有以盈利为目的搭载乘客,那么其车辆性质仍属于非营运车辆。在此情况下,如果发生事故并符合保险赔付条件,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
经过该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王先生跑顺风车的行驶路线起始点多为我市的各交通节点,并且接单过于频繁,因此被认定为“从事了与顺风车使用性质不符的营利行为”,所以无法赔付。
目前关于顺风车接单是否过于频繁的界定,河北省暂时没有量化标准。该客户经理表示,保险公司目前参考的是北京、天津每月最多接两单,广东等省份规定每月不超过四单的相关规定。
该客户经理同时告诉记者,基于投保时王先生的车辆属于“非营运性质”,所以其在4S店购买保险的保费共四千多元。如果车辆当时属于营运性质,随着费率的提高,保费会相应提高不少。
律师提醒<<<
河北瀛檀律师事务所律师米京涛提醒,私家车主一定要根据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投保,不能因为私家车按照非营运性质投保保费较低,而按照网约车等商业运输活动被归类为营运性质后保费较高,从而不顾自己实际使用性质进行错误的投保。
按照规定,如果私家车或者顺风车进行了盈利活动,就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不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相关链接<<<顺风车与网约车的区别
性质不同: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只有快车、专车等网约车属于营运性质,而顺风车并不属于营运车辆。顺风车的主要目的是为有出行需求的乘客提供搭乘机会,车主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是通过顺路搭载乘客来减少自己的出行成本,或者提供免费的服务。
注册影响不同:相较于网约车,私家车注册顺风车不会对车辆性质造成任何改变,只是一种兼职形式,且可以随时注销账号。
法规依据不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对客运经营有具体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针对营运车辆。而顺风车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的民事行为,并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因此并不完全适用这些法规。(邢台新闻传媒中心记者赵沙沙陈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