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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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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邢州报

劳务报酬税前税后约定不明,咋认定?

日期: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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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5 百姓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市民询问:我给一家企业筹备了一台联欢会,双方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当时约定的服务费为5000元,联欢会结束后,企业却只支付了4200元,还有800元未支付,我找到该企业,对方表示,这是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我认为当初协议约定的5000元服务费应当是我个人的“税后所得”。不过,协议里面并没有对5000元是税前收入还是税后所得明确约定。我想问问,这样的情况下,到底该咋认定?这件事到底谁有理?

律师声音:河北瀛檀律师事务所律师米京涛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具体缴税金额方面,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800元,即劳务报酬所得低于800元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当劳务报酬所得在800元至4000元之间时,减除800元后,适用20%的税率;当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时,减除20%的扣除费用后,再适用20%的税率。从当事人的叙述看,该企业向当事人支付服务费,此处的“服务费”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其“劳务报酬”,该当事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本次的劳务所得报酬为5000元,按照上述计算方式,其应缴税额为800元,故该企业实际向当事人支付4200元劳务费的行为于法有据。

米律师表示,在劳动关系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劳动者个人,当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认定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的一方为纳税义务人。(邢台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张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