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海春:(身份证号码:130521197402115274)鉴于你本人于2024年5月17日主动提出离职,并自愿签订《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单位确认你于2024年5月17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告知。 邢台襄建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6日
霍海春:(身份证号码:130521197402115274)鉴于你本人于2024年5月17日主动提出离职,并自愿签订《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单位确认你于2024年5月17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告知。
邢台襄建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