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询问:多年前,我老公的父母当时立了一份遗嘱,还进行过公证,表示他们名下的房产由老公的弟弟继承。随着两位老人生病,生活自理能力减弱,小叔子就将二老送到了养老院。我和我老公时常去看望,几年后,两位老人在养老院里,与我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当时还有两名证人在场,两位老人也签了字。其主要内容为由我负责对公婆的生活进行照料及负责身后事的处理,两位老人将名下的房产赠与我。此后,我一直照顾两位老人,直到他们相继离世,我也妥善办完了他们的身后事。可小叔子认为其父母立的公证遗嘱在先,且我作为儿媳有义务照顾公婆,这个协议无效。我想问问,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抵触时究竟应以哪个为准?
律师声音:河北瀛檀律师事务所律师米京涛介绍,法律未规定儿媳对公婆有法定扶养义务,该当事人也非两位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其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米律师表示,这是因为考虑到遗赠扶养协议是一个双务(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有偿、互利的合同,扶养人一般要尽到扶养义务;而遗嘱是单务合同,遗嘱继承人及受遗赠人都是纯获利益的人。根据公平原则,遗赠扶养协议应该具有优先于遗嘱的法律效力,这也是保护被继承人生前意思自治的体现。 (邢台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张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