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女士:我是巨鹿县金都花城小区的居民,1月4日晚上,小区里有人将一处井盖打开,且没有设置提醒标识。我在小区里散步,不小心掉入井内,脸被擦伤。我去找小区物业,物业称那个井盖是一位居民打开的,责任应该由那位居民负责。当天晚上,打开井盖的居民陪我进行了简单检查,但次日我感觉头疼想再次前去检查,对方迟迟不接我电话。我想问问,到底谁该为我的受伤负责?物业有没有责任?
律师声音:河北瀛檀律师事务所律师米京涛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居民在小区散步的过程中掉入井盖被打开的下水井,导致个人受伤,居民有权追究管理方的法律责任。如果这些井盖是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那么物业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对污水井尽到管理职责,就需要担负一定的责任。打开井盖的居民没有做任何提醒,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居民可以向两方索要医疗费用等损失,具体费用要根据实际的损失情况来进行计算。
(邢台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郭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