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询问:我与男友相恋多年,已举行一场简单的婚礼,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办理结婚登记,随着孩子的出生,我们这个小家庭的矛盾越来越多,有次争执后,我就带孩子回了娘家。随后,男方找到我说,既然感情淡了,就分手、退彩礼。他让我将6万元彩礼全部退还,我认为不合理,毕竟我们已经共同生活了多年。我想问问,一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我就必须退还全部彩礼吗?
律师声音:河北瀛檀律师事务所律师米京涛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应予返还:(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由此可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在具体案例中,还是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米律师表示,从当事人的表述看,本案如果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就要求返还彩礼,明显不公平。当事人与其男友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育有一子,构建了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此外,男方给付彩礼的金额并没有明显高于当地一般水平,也不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形。因此,男方单纯依据司法解释要求返还全部彩礼不符合公平正义。
(邢台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张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