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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邢州报

再婚老伴儿将房产给亲女儿 我还有居住权吗?

日期: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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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4 百姓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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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询问:我与刚过世的老伴儿是半路夫妻,我们再婚后,没有再生子女,老伴儿与前妻有个女儿。老伴儿在世时,订立过遗嘱。遗嘱上明确写着他名下的房产在他过世后,归其女儿所有,但居住权给我,而且让我可以永久居住,只有遇到我再婚,或者买卖、出租房子等有违夫妻关系的情形,才能将居住权收回。可老伴儿刚去世不久,他女儿就让我腾房子,并说遗嘱上说了,房子已经归她,她有权处置,可遗嘱也说了我有居住权。我想问问,我到底占理吗?

律师声音:河北瀛檀律师事务所律师米京涛介绍,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从该市民的叙述看,其老伴儿在遗嘱中写明她可取得“永久”性而非“一时”性居住权利。说明该市民居住使用期间,可排除房屋所有权人的干涉,这一居住使用权利具有“物权”排他性的特性。遗嘱也排除了出租等营利行为,说明其老伴儿为其设立居住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权利人的生活居住需要,有为其老年生活安定、避免劳累奔波的考量,应予尊重。(邢台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张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