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
2021年3月,某地一有机材料公司发生一起闪燃事故,事故造成5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2人轻伤。
事故原因:
员工王某安全意识淡薄,携带并使用危险化学品清洗剂(去污水、石油醚:透明液体,煤油气味,不溶于水)在厕所内清洗工作服。该厕所近地面处无排风设施,窗户离地较高,且窗户上的排气扇已损坏,不利于易燃蒸汽扩散(稀释),当清洗剂蒸发成气态时与空气混合,易形成易燃混合气体。员工黄某、刘某、赵某、尹某相继进入后,黄某违反厂区内禁烟规定,在闻到有较浓的清洗剂的气味的情况下,仍在事发厕所内点火吸烟,引燃沉积在地面的清洗剂与空气形成的混合气体,发生爆燃。
香烟在燃烧时,中心部位温度高达700-800℃,边缘温度可达200-300℃,超过了棉、麻、纸张、木材等可燃物的燃点。若乱扔烟头接触到这些可燃物,容易引发火灾。
预防措施:
1、《消防法》21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消防法》6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