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伴打篮球正常对抗时,有人因碰撞受伤,住院治疗花费近万元。伤者认为应由与他发生碰撞的同伴承担全部责任,而同伴认为这是意外,只同意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作为补偿,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打篮球在对抗中受伤,究竟谁该担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随着天气转暖,参与打篮球、踢足球、玩飞盘等群体运动的人多起来,大家对此类问题很是关注,对其责任的认定,看法也不一致。
对此,律师给出提醒,作为文体活动的参与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所参与活动的形式和特点,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邢台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张婵娟
有市民说,“谁撞的谁负责”
市民小董说,他喜欢踢足球,大家在拼抢时,难免有身体接触,运动时,就应该有个度。如果没有掌握好这个度,让人因此受伤,谁撞的,谁就该承担责任。
不过,小董说,他们平时小磕小碰的,也都不会执意让对方承担责任,不需要上医院的都是自己处理伤情了。如果涉及需要去医院处理,就应该由撞人的那一方负责。当记者提及,是否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时,他表示并不了解。
有市民说,“只要不是故意,受伤者都会自己承担治疗费用”
春光明媚,选择室外锻炼的人越来越多,不少户外篮球场里也热闹起来。连日来,记者走访市区多个户外篮球场看到,清晨和傍晚,在篮球场里挥洒汗水的人还真不少。在拼抢篮球时,人与人之间难免会出现碰撞,也有人不小心摔倒在地,一旁的同伴则会及时伸手将对方拉起。站起的人拍拍身上的尘土,接着加入“战斗”。
“玩球时受伤,如需检查治疗,都是自己承担费用。”一在室外篮球场打篮球的市民说,这样的处理方式,都是大家默认的,没有想过别的。对于记者提到的《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他表示虽然第一次听说,但认为很有道理,这既保护了参加者的基本权利,又使得文体活动能够规范、有序开展。
还有市民诉说了自己的一次受伤经历。那次,他和朋友打篮球时,意外撞在一起,摔倒后他扭伤了脚踝。由于扭伤严重,撞倒他的朋友赶紧将他送到医院,还抢着承担医疗费。“我们都认为打篮球意外受伤属于正常事件,朋友抢着承担费用,我还挺过意不去,也挺感动。”
律师说法,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由受伤者自己担责
河北瀛檀律师事务所律师米京涛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篮球运动是一项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损害后果除因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外,一般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参与者自愿参加这种带有一定风险的竞技体育活动,被视为愿意承受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后果,即同意“自甘风险”。
米京涛表示,此事的伤者同伴虽然不负法律上的侵权责任,但其自愿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作为补偿,这种行为是值得肯定的,此举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他提醒热爱运动的市民,作为文体活动的参与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所参与活动的形式和特点,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