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加盟费和培训费交了4万多元,因没找到合适的店铺不想干了,可退费却成了难题。”近日,市民张女士拨打牛城晚报维权热线,反映加盟“一肆五陆·全民石锅鸡”还未经营,却不能及时拿到钱款的问题。
张女士介绍,她家住南和区,2月5日,她和爱人商量着加盟了这家石锅鸡,打算在南和经营,交了38800元的加盟费和7000元的培训费,并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谁知,之后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店铺。
2月28日,张女士联系了与其签订合同的王经理表示,她和爱人不想经营石锅鸡了,并提出退费。王经理在向他所在的公司申请后表示,需要找到南和区的下一个加盟者,才可以为她退费。
张女士提供的合同显示,本合同期限为2年,从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但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相应条款提前终止或续期。合同中还明确,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特许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收取的特许费用应予以返还。
3月20日,记者与这位王经理取得联系,他表示同意为张女士退钱,但要走他们公司流程。王经理还表示,在张女士的老公与其签订合同时,南和区还有一个人要加盟,但因张女士先签订了合同,他们把南和区的加盟权交给了张女士。当张女士想退出加盟时,另一人已选择了其他投资项目,因此,张女士爱人签订的合同也影响了他们的业务。
对此,河北瀛檀律师事务所律师米京涛表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因此,在签订加盟合同后,一定期限一般是指在开加盟店之前,加盟者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回加盟费。米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期限为5日显然不合理,加盟者可以不予认可,建议加盟者继续要求其返还钱款,且解除合同不应附带任何条件。
(邢台新闻传媒中心记者李平郭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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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新闻传媒中心记者李平郭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