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我家亲戚通过一家政公司介绍,到雇主家做保姆。与雇主约定主要工作就是做饭、打扫卫生、接送孩子上下学等。前段时间,我家亲戚在去接雇主孩子下学回家上楼梯时,不小心摔了一跤,经医院诊断为脚踝骨骨裂,只能在家休养。她认为自己是在接孩子的路途中受伤,雇主和家政公司都应该赔偿自己。雇主表示,是保姆自己不小心摔倒,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家政公司则说,他们与保姆只是居间关系,不是劳务雇佣关系,未缴纳社保,没有签劳动合同,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到底有道理吗?
律师说法:河北瀛檀律师事务所律师米京涛介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姆提供家政服务时受伤,要综合考虑家政公司与保姆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缴纳社保等。在本案中,因家政公司仅提供居间服务(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未与保姆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保姆工作期间受伤,应当按照雇佣双方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责任。遇到此类纠纷,一般建议雇佣双方协商按比例承担责任,因保姆自己不小心而受伤,保姆承担主要责任,雇主承担次要责任。
(邢台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张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