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先生询问:我跟王女士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就结了婚,目前已有两年,婚前女方家买了一辆价值15万元的车作为嫁妆。去年,因为感情问题对方提出离婚,我就提出将车折价对半分。但女方说车是婚前买的,登记在她自己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我认为车是她父母买来送给我们两个人的,就算离婚,也应该将其作价分割。想咨询一下,作为夫妻,登记在她名下的这辆车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吗?
律师声音: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的冯鑫律师。冯鑫认为,若没有特殊约定,该车辆应是王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归王女士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王女士陪嫁的小轿车是婚前其父母出资以王女士的名义购买的,仅是对王女士个人的赠与,应该属于王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也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王女士的父母明确表示,这辆车是对王女士和任先生两人的共同赠与,否则这辆车的所有权归属也不会随着王女士结婚而发生改变。
因此,该车辆在性质上属于王女士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任先生无权对其进行分割。
(邢台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赵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