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施展华 通讯员肖辉燕 梁倩雯)一名儿童在商场里正常行走,被商场内一家超市的员工推动的一长条购物车从身后撞伤。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超市为此事负全责。
2024年7月,12岁的彬彬(化名)在母亲孟女士(化名)的陪同下,前往A超市购物。在A超市所在商场公共区域,超市工作人员老李(化名)推着一长条空购物车从后方撞伤彬彬右脚后跟。经医生初诊,彬彬跟腱损伤,需用石膏固定,且需全休半个月,期间需专人全天陪护。后续,孟女士带彬彬复诊了12次,前后累计护理43天。为解决医疗费用问题,孟女士将A超市、老李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B公司,以及A超市所在商场的经营方C公司一并诉至香洲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8000余元。
A超市辩称,超市内购物车回收工作已交由劳务派遣公司B公司负责,老李系B公司员工,实际侵权人应为老李而非超市,A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公司提出“孟女士是否履行了合理监护义务”的质疑,认为孟女士对彬彬的受伤应承担一定责任。
C公司称购物车归A超市所有,推车人员隶属于B公司,C公司仅为商场经营主体,与彬彬受伤一事无任何关联。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彬彬与孟女士在事故发生时正常行走,系被老李推着的购物车从后方撞击,彬彬与孟女士并无过错。老李作为B公司派遣至A超市的劳务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因执行A超市的工作任务(回收购物车)造成彬彬受伤,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用工单位即A超市承担侵权责任。无证据证明B公司与C公司对彬彬受伤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在核定彬彬实际产生的各项损失后,依法判令A超市赔偿9800余元。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虽然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并不是劳动者的“东家”,但可以直接分配安排劳动者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因此用工单位不能“只管用不管理”,而应该依据自身行业特点,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培训和监督,切实防控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