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施展华 通讯员肖辉燕 梁倩雯)如今,产品“出圈”常有网络主播的助攻。万一主播带货“翻车”怎么办?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此类纠纷,判令主播退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爱美公司(化名)是珠海一家生产美容护肤产品的企业,主营产品是面膜。为了打开销路,2022年7月,爱美公司与兴隆公司(化名)就直播间推广指定商品事宜签订了《直播带货保量合同》,约定由兴隆公司通过网络直播方式推广爱美公司美容护肤产品,引导用户前往爱美公司网店下单购买,合作时间为2022年7月-9月,目标销售金额为22万元,结算方式为服务费加佣金,如果实际销售额达不到目标销售额,则兴隆公司需按照比例退还服务费。签约后,爱美公司向兴隆公司支付了10万元推广服务费。
兴隆公司在合同期内安排主播直播带货,没想到只产生了876元销售额。后来,爱美公司、兴隆公司和阿旺(化名)又签订了一份《直播带货保量合同之三方协议》,约定兴隆公司将原《直播带货保量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阿旺,阿旺需安排补播,并完成至少10万元保底实际销售额,否则阿旺需按照比例退还推广服务费,若逾期未退还,则须支付违约金等。
2022年10月-12月,阿旺委托某网红为爱美公司生产的面膜产品进行了3次带货直播,销售金额1.1万元,但阿旺此后便没有再安排直播。爱美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阿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比例的推广服务费8.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爱美公司、兴隆公司和阿旺三方签订的《直播带货保量合同之三方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爱美公司已支付10万元推广服务费,被告阿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通过网络直播方式为原告爱美公司推广销售产品。被告阿旺在双方约定的推广销售期满后,未能完成不少于10万元的实际销售额,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据三方协议约定,按照比例退还推广服务费8.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法官表示,因为推广未达到预期效果而引发的直播纠纷并不鲜见。商家应明确直播带货预期达到的销售目标,确认各方认同、可量化的计算方式,在合同中约定应达到的销售量或销售额,以及销售目标未达成时的违约责任等。此外,佣金结算方式应明晰,退货金额在佣金结算中是否扣除等细节都应该提前商定,以免在最后结算时再横生枝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