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施展华 通讯员肖辉燕 李宇欣)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走私冻肉案,被告人叶某坤等人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5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万元至3万元不等,涉案冻品依法予以没收。
今年1月初,当事人之一“明老板”找到被告人叶某坤,想让他帮忙从海上运批冻货,没船的话“明老板”可以出钱买,招人运货的事情由被告人叶某坤负责。被告人叶某坤买来一艘货船,又找来被告人张某才等3人帮忙开船。考虑到货船目标大、吃水深,需要有人看风护航、接应,被告人叶某坤让被告人叶某明找条艇。被告人叶某明本想让被告人李某权安排,被告人李某权却推荐了被告人何某辉,表示被告人何某辉有艘快艇,可以交由被告人谭某锋驾驶,被告人林某权、梁某满跟船。等一切安排妥当后,时间已经接近月底。
1月31日一早,被告人叶某坤通知大伙准备“开工”,被告人张某才等人开着货船前往香港拉货。与此同时,被告人谭某锋3人驾驶快艇,从珠海出发驶向约定地点,与货船汇合。货船在珠海海域被海上执法机关发现。趁着执法艇还没靠近的空档,被告人张某才3人跳上快艇逃离。事后,叶某坤等9人相继落网。
海上执法机关从货船里查获冻牛筋、冻羊排等冻品一批。经鉴定,冻品总重超过135吨,货值达377万余元。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坤等9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结合被告人叶某坤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态度,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