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施展华 通讯员肖辉燕 梁倩雯)如今,共享汽车逐渐融入日常生活,不过,使用共享汽车时,有些细节还需要多加留心。近日,记者从香洲法院获悉,此前一起驾驶共享汽车引发的事故纠纷就提供了“前车之鉴”。
2023年10月10日下午5时30分左右,阿杰(化名)通过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汽车分时租赁APP预约租了一辆共享汽车,在当天晚上8时30分左右还车。次日,有其他用户预约同一辆共享汽车时,发现车辆车头部位有明显凹陷,便上报到APP。该公司通过APP后台对比该车辆在阿杰使用前后的照片,确认车头有碰撞痕迹,随后与阿杰联系处理,但阿杰不承认使用该车辆过程中有发生过碰撞。
2023年10月13日,该公司将案涉车辆送修,维修项目包括前保险杠、中网、内骨架、喷漆等,维修期为5天,共计3030元。双方协商不成,该科技公司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杰支付维修费3030元、停运损失费600元等。
该公司表示,事发后,根据APP后台记录的车辆行驶轨迹,向交警部门咨询,得知案涉车辆在该区域和时间段内没有报案记录,但从相关路面监控可以看到,10月10日傍晚6时20分左右,案涉车辆的车头已经呈现出碰撞损坏的状态。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分时租赁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阿杰在发生事故后,既未联系原告,也未报警或报保险处理,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的车辆维修费用为3030元,但这仅为其单方维修的结果,该公司并未对案涉车辆的实际损失进行定损,应当酌情减轻被告阿杰的赔偿责任。因案涉车辆维修5天,无法正常运营,导致原告科技公司产生车辆停运损失费,故被告阿杰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赔偿相应停运损失费。香洲法院判令被告阿杰向原告科技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400元、车辆停运损失费600元。
法官释法
“共享”了汽车的同时,当然也“共享”了责任。共享汽车的使用人群不特定,发生各类事故的风险较高,因此租车平台一般会为车辆购买较为周全的商业保险。不过,发生事故后,获得正常理赔的前提是驾驶人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在本案中,阿杰本来理应在出现事故后马上向租车平台报备,但他却选择隐瞒,导致租车平台无法通过正常流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阿杰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