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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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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娃神器”质量缺陷致2岁女童受伤

日期: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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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城事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佘映薇 通讯员肖辉燕 李宇欣)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一起因儿童推车产品缺陷致2岁女童受伤的案件。香洲法院认为,被告商店出售的案涉推车存在产品缺陷并对原告造成人身伤害,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9月,萱萱(化名)爸爸在商店给女儿萱萱买了一辆某品牌儿童推车。一天,萱萱父母带着2岁的萱萱遛弯。进入市场时,市场正门内、外地面连接处有一条宽约10厘米、深约2厘米的裂缝,推车的万向轮卡在缝隙里,萱萱妈妈顺势向前推了一把推车,推车前后车轮处竟发生折叠,座椅前倾失去重心,致使车中孩子脸朝下摔落。

  萱萱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期间行“下唇部清创整形+局部皮瓣修复术+下唇缺损修复+上唇粘膜清创整形术”,出院经门诊复诊,还需进行一年抗瘢痕治疗,一年后根据恢复情况再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治疗。

  萱萱爸爸就推车产品缺陷向消协投诉,最终因商店与家长双方分歧过大,消协终止了调解。萱萱爸爸作为萱萱法定代理人,转而提起诉讼,要求商店对相关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根据被告商店陈述及现场演示,推车推杆把手下方有一个拉环,当要折叠推车时,需要拉住拉环,同时推动推杆向下并撞击,解锁推杆往下放倒至最低位置,推车的座椅会向前倾斜,就可折叠收起推车。然而,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原告萱萱的妈妈以正常状态推车,并没有拉动拉环等可能造成推杆解锁的失误性操作,亦未采取其它不正当的操作,案涉推车却发生了车轮折叠、座椅倾覆的情况,最终导致原告萱萱受伤。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于原告萱萱乘坐被告商店所售推车受伤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对案涉推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有争议。尽管被告商店提供了案涉推车的检测合格报告,但推车在正常操作使用过程中,存在不正常触发解锁的安全隐患,对推车内乘坐的婴幼儿人身安全造成了不合理的危险,案涉推车存在产品缺陷,且被告商店无证据表明该缺陷是原告方不当使用造成的。

  综上,被告商店出售的案涉推车存在产品缺陷并对原告萱萱造成人身伤害,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该商店应向原告萱萱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据此,产品缺陷认定标准有两种,一为产品不符合法定标准,二为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换言之,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不等同于产品“无瑕”,当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时,亦属于有缺陷的产品。而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商店应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