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芳)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1月1日起实施。《通知》贯彻落实省医疗救助办法要求,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全部纳入救助,对珠海市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标准、救助待遇、服务管理等政策进行了规范完善,进一步强化医疗救助保障水平,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问:什么是医疗救助?
答: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后,仍难以负担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
问: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按困难原因分为收入型、支出型。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为纳入本市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管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为符合《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病患者标准为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发生的符合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达到救助起付标准1万元的家庭成员。
问:纳入救助的医疗费用范围有调整吗?
答:通知扩大了纳入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范围,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救助范围,与现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相比增加了超医保支付标准(不含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等符合基本医保“三大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同时将纳入首次救助和二次救助的医疗费用范围进行了统一。
问: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省医疗救助政策,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起付标准由按家庭累计调整为按个人累计,其二次救助起付标准,从4万元降低到了2万元,首次救助起付标准维持为1万元;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起付标准无变化,首次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二次救助为1万元。
问:哪些医疗费用不在医疗救助范围?
答:下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六)已由各种保险、其他机构或部门赔付的医疗费用;(七)未经核准市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八)达到出院条件而拒绝出院的,自医疗机构通知或要求之日起,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九)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其他费用。